青岛市公证处有着一支专业性强的队伍,公证人员不懈努力地为客户工作,维护权益,在整个行业其整体的素质都得到了肯定,为区全额拨款副局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的事业法人地位。现有工作人员18人,注册公证人员5人,辅助人员8人,后勤人员5人,注册公证员100%达到法律本科以上学历,辅助人员100%是法律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
公证处荣誉:
“开发区十佳优质服务单位”
“开发区巾帼建功文明示范岗”
“开发区青年文明号”
“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单位”
“青岛市规范化文明公证处”
“青岛市巾帼文明岗”
先后荣立市司法行政系统集体三等功
省司法行政系统集体二等功。
2004-2006年连续三年被评为“山东省县域十强公证处”。
连续三年在全省县域公证处综合实力评比中荣获;
2005年被评为“省级文明公证处”;
2006年被评为“山东省公证质量管理先进集体”;
2007年被评为“全国文明公证处”。
申诉流程:
申请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其他组织申办公证,应当由其负责人代表。
受理
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受理
预收取公证费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者补收手续,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
审查核实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规则进行审查,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规则需要核实或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
质量检验
公证质量检验员进行出证前的质量检验工作。
审批出证
公证处负责人对承办公证员呈报上来的公证事项及有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批准出证,公证员根据审批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依法制作公证文书出具公证书。
送达
公证书由当事人或其他代理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
卷宗的归档
公证事项办结、终止或拒绝后,承办公证员应在三个月内,将卷宗整理好归档。
不予办理的公证
公证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不予办理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根据不予办理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部分或者全部收取的公证费。
终止
公证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终止公证。终止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部分收取的公证费
复查
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处的公证机构提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投诉、诉讼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地方公证协会投诉;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涉及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联系方式:
办公电话:0532-86988386 86988387(传真)
E-mail:qd8@sdgz.org